304无缝钢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10.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304无缝钢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
不锈钢管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不锈钢管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和5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对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则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对本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8个月内(此8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和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6条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和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属卖方原因,买方确定第二次验收试验时间,属买方原因,买方应在6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
不锈钢无缝管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
不锈钢管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和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10.8 每套合同设备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仲裁确定),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款的规定进行钢管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其中:P__总费用(元)
              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
              h __人时(小时.人)
              M __材料费(元)
              c __台班数(台.班)
              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12 如果买方在机组检修时向卖方提出所需备品备件,卖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响应,并明确答复提供备品备件的时间。卖方并按已经承诺的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

10.13 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
不锈钢无缝钢管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10.14 当买方接受卖方委托进行现场加工和/或修理时,卖方现场代表对于买方提出的委托加工和/或修理联络单(包括人工费和其它费用预算)应在3日之内确认并签发该单,以便买方开始加工和/或修理工作,如卖方现场代表愈期不确认和签发该单,则卖方应赔偿由此拖期给买方带来的损失,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15 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10.1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0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不锈钢无缝管304不锈钢无缝管904L不锈钢无缝管厂家:温州大新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