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钢管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过程管理

5.7 所有321钢管装置的检定,必须能追溯至国家或国际基准。若此基准并不存在时,则须以书面说明检定的依据。

5.8 321钢管装置的检定状态由适当的检定标识识别,其中包括有:“合格”、“停用”、“供参考用”、“延长使用”。“合格”标识上列出:

         A. 装置的唯一性编号

         B. 321钢管有效日期

C. 321计量员签名

5.9维修后,未经检定及经检定证实为失准的321钢管装置须以“停用”标志识别。此等钢管装置在未经重检或获得计量责任人同意前,一律不准使用。

5.10在有效日期内发觉失准的装置,应报告计量责任人,由不锈钢管计量责任人重新考虑其检定日期。

5.11凡数据只用于参考而无须检定的装置必须贴有“供参考用”标识作为识别。此等装置的量度结果只可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正式检查的数据。

5.12技质部经理评估失准装置(包括在校准/验证时获得的任何偏离规范的读数)对产品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装置失准期间可能引发的不合格之严重性,以决定应当采取的行动,并将决定记录在《321测量结果评估报告》上。在需要时,可按BF/CX8-08《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可疑不合格品进行追踪及回收。如可疑材料或产品已被发运,应通知顾客。

5.13 测计装置的编号按《监视和测量设备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5.14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均由外间机构进行检定,该机构必须为合格检定服务供方(见《321钢管供方评价与监察程序》。计量责任人负责与供方联络安排装置检定。计量责任人保存有合格检定服务供方之名单。检定证书或报告须交计量员存档。

5.15计量责任人及时将外间机构检定报告均汇总在《监视和测量装置总览表》内。

5.16计量责任人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调整,防止在调整时使校准失效。

5.17 测计装置在搬运、维护、储存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坏或失效。

5.18技质部应确保校准、检查、测量和试验活动所需的适宜的环境条件。

5.19公司无电脑软件用于测量和监视,无顾客提供之测量装置。

5.20测计装置的报废由计量责任人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单》交技质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统一报废。

5.21记录保存由计量员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处理。

5.22计量责任人、检验员应接受培训,见《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6.0 参考文件

6.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0 参考文件

6.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2 采购控制程序

6.3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6.4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6.5设施管理程序

6.6 供方评价与监察程序

7.0 321钢管记录

7.1 监视和测量装置总览表  

7.2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时间表

7.3 测计仪器报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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